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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部署、指导、汇总和监督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负责部署实施贷款资格审核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应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暂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校应按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对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贷款申请人资格、配合贷后管理等职责。
  第九条 对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普通高校组织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实。

第四章 学生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条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所属各高级中学的毕业班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有贷款需求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一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逐校审核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当年贷款资格审核结束后,因家庭变故、突发事件等新增的有贷款需求的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各高级中学应及时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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