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计〔2009〕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顺利实施,真正做到“应贷尽贷”,促进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推进,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琼府[2008]8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附件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统称“普通高校”)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组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纪录、须经本人同意,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