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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琼建住房[2008]27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所),省、市(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图审中心,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加强危险房屋鉴定管理,确保危险房屋鉴定质量,我厅决定建立海南省房屋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建筑结构、岩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专业的37名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组成。同时,为了加强对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有效地进行工作,我厅制定了《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规则》,现将《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规则》及《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人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规则

  2. 海南省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人员名单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成员由建筑结构、岩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检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是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
  第三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的主要任务是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对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危险房屋的安全技术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
  第四条 危险房屋鉴定专家库由省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负责。
  第五条 危险房屋鉴定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具备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岩土勘察、幕墙、检测等高级注册资格工程师以上职称,个别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造旨较深的,可放宽至中级职称;
  (三)为人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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