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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十二)

续(十一)


  附件2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下)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览 表

  执法主体:合肥市国家安全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2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四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纳税人偷税,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

行政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追缴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追缴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行政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4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行政处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36

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给予收缴发票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行政处罚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给予查封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行政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9

行政强制

冻结纳税人存款,扣押、查封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0

行政强制

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1

行政征收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42

行政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43

行政征收

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44

行政征收

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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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停止办理口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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