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6.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或者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8.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
19.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实施机构:科学技术处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龚豫湘、徐勤)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彭祥兴、刘红华)
审核把关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20.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1.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22.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2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
24.出具假婚育证明、孕检证明;
25.经督促,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6.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实施机构:流动人口管理站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周英球、郑敏)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刘晓雄、钟勇平)
审核机构:政策法规处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武昆、左翼)
决定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决定岗位(李万郴、彭振国)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