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
(湘人口发〔2008〕25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
根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2006年10月8日下发的《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28号)按照新修改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重新修改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执法职权分解制度
一、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6.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2.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
14.买卖、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