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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八)


  执法主体:合肥市物价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不执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不执行动冻结价格措施的;

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处罚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处罚

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处罚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行政处罚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

行政处罚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公告查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23

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窑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窑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24

行政处罚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5

行政处罚

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6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按照价格法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7

行政处罚

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28

行政处罚

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二)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第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29

行政处罚

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无票据而收费的;

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30

行政处罚

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四)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31

行政处罚

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32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第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33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责令改正、退还、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七)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三十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和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其《安徽省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收入,由物价主管部门缴同级财政。

34

行政处罚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行政处罚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行政处罚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行政处罚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行政处罚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行政处罚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行政处罚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行政处罚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行政处罚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行政处罚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行政处罚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子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飞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行政处罚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飞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行政处罚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行政处罚

经营者以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以下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行政处罚

经营者以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以下价格垄断行为:(二)通过限制产量或供应量,操纵价格;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行政处罚

经营者以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以下价格垄断行为:(三)在招投标或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其价格水平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其价格水平超过政府已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属于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行政处罚

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行政处罚

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提高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二)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提高价格的;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行政处罚

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在突发事件期间,经营者销售生活必须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三)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行政处罚

收取法律法规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取法律法规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费用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5

行政处罚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6

行政处罚

擅自立项、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超标准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立项、自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7

行政处罚

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8

行政处罚

无合法、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无合法、有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59

行政处罚

不履行职责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不履行职责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0

行政处罚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1

行政处罚

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低收费标准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低收费标准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2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而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收费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而收费的;第三十条:收费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不能退还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63

行政处罚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罚款

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03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4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授权,制定或调整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65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发布1991年10月1日生效)第十九条: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实行国家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四条: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如实提供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

66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67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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