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超标、超量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主办)

  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坚决关闭。(市环保局主办)

  减少入海污染物排放,以深圳湾为试点,率先开展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并逐步向全海域推广。(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主办)

  (四)加快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

  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加强减排统计方法培训,健全和完善环境统计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污染减排季报、年报制度,建立污染减排动态管理台帐,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加强污染减排监控能力建设,完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工程治理项目日常监督性监测,准确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深化政府环保责任考核改革,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市环保局主办)

  及时汇总提供污染减排核算相关数据,包括GDP、人口数据和能源消耗数据等。(市统计局主办)

  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和政策体系

  (一)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制定《深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深圳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责任考核体系。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统计局、监察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

  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鼓励机关、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等节能改造新模式。(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主办)

  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市贸工局、水务局主办)

  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环保奖励资金向污染减排倾斜。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协助制定脱硫与补贴挂钩的经济政策。(市财政局、环保局主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