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儿童正常作息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教师带班。实习人员和保育员不得独自带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排两名以上保教人员带领儿童进行户外活动,其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课程内容应当密切联系儿童生活经验,具有基础性、启蒙性和综合性。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实施应当面向全体儿童,关注儿童的情感体验,注重培养儿童的学习兴趣和良好习惯。组织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游戏为基本形式,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能满足活动需要的玩具、图书和活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传染病患儿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当制定儿童健康档案格式文本,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提供膳食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儿童年龄特点进行科学营养配餐。食品购买、储存、加工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应当为儿童饮水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儿童饮水供给,不得限制儿童便溺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用兴趣班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学期间的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举办收费兴趣班。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章 配套学前教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居住区和居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学前教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给区公共物业产权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