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学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区政府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卫生、税务、工商(物价)、城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二章 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许可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事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学儿童外出进行招生宣传。
第六条 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表、儿童预防免疫接种证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