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1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启动试点,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居民达到600万人,医疗待遇得到基本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扩大覆盖范围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强化宣传,加快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一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各统筹区要采用对居民进行全面登记,再动员缴费等做法,把应参保的人员全部纳入;三是充分调动街道、社区、中小学校的积极性,尤其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利用资源优势,结合门诊统筹定点,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部分扩面任务;四是制定新生儿及时快捷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的办法;五是加强与新农合的衔接,准确界定人群的制度归属,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二、提高统筹层次,落实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基金保障效能,提高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