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长短,对大病最高支付限额内实际发生的自付(含目录内外,但不包括超标床位费)费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15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职工连续实际缴费满20年,且按时足额缴费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4个百分点; 连续实际缴费满25年以上至退休的,个人自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三)建立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互认制度。在职(在岗)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可由原参保统筹区开具参保缴费证明,现统筹区即认可其原缴费年限,如没有间断缴费,应视同连续缴费,不再作“新参保”处理。
三、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
(一)按照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
(二)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通过结合社区卫生医疗管理,把门诊实质性治疗疾病(如肺炎、肠炎、甲亢、胃溃疡等门诊或急诊治疗)、数额较大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三)进一步放宽特殊门诊病种范围和准入标准,对已纳入的门诊慢、特病实行个性化健康管理,构建社区慢、特病管理模式,促进医保与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
四、建立住院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封顶机制,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前提下,大病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自付(含目录内外,但不含超标床位费)费用,病人只承担一定比例或绝对额的自付费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或绝对额。个人自付比例在限额以内的,住院费用按实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机构分担。通过建立医疗费用风险共担机制,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
(二)分别规定不同级别医院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的上限,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院就诊。
(三)适当调整床位费和高值内置耗材等项目的统筹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