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8〕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以来,通过制度创建、机制创新和政策配套,全省职工医疗保障实现了由分散管理的福利型向社会统筹的保险型的历史性转变,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保证政策的连续性
完善政策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树立积极保障、全面保障、长远保障的理念,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和运行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促进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