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房[2008]461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