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投入
1.加快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抓教育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之中,研究制定本地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2.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教育经费,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要足额安排中小学教师工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规定的个人部分项目要列入预算,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按时发放。要足额安排和拨付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要及时拨付学校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截留、挪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0元、初中每生每年15元的公用经费标准,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对于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其他政府办学,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和拨付教育经费。
3.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地税部门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计征比例随主税足额征收;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纳入一般预算进行管理,年初下达本级教育部门预算,不得将教育费附加抵顶原有正常教育事业拨款;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使用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非税收入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额返还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严禁统筹或截留。
4.加大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应优先保证中小学校建设的需要。要坚持“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每个乡(镇)要举办1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2-4所寄宿制小学、1-2所高质量寄宿制初中;重视教育资源的保护,因布局调整而闲置的农村教育资源,应用于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加大城区教育资源整合力度,按照规定设置一定规模的普通高中;改善初中、小学班额执行情况,班额达标率逐年提高,逐步取消60人以上的大班额。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上级部门下达的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布局调整后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把城区学校重点工程建设、教师培训、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维护、农村寄宿制学校取暖等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继续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为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