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3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260元提高到30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3县政府负责根据实际,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提高到27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提高到17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