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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协税护税
  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一)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
  1.实现信息共享,强化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和房产转让的相关信息,使地税机关及时掌握有关税源变化情况。同时,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需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基准地价以及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等资料;房管部门需提供普通住房标准、纳税人购买住房以及对外销售的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情况,帮助地税部门建立土地和房产税源数据库。
  从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的有关资料,地税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2.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制度,加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对未持地税部门正式发票和完(免)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进行房产、土地的确权登记,促使纳税人到地税部门代开有关发票并及时足额完税。
  3.实现“一窗式”征收,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各级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要为地税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场地和必需的资料信息,尽快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或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
  (二)财政部门
  1.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重新进行征免税认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营业税;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落实和理顺收费项目使用票据的有关规定,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
  3.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单位收费项目名单,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收费(基金)项目的征管工作。
  四、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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