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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庇护所、日间照料站等托养服务机构,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中实施安居工程,在城镇大力推行廉租房(含实物配租)制度,并优先考虑残疾人家庭。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人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给予就地或者就近房屋安置,并在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对贫困残疾人,拆迁人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属于我市管理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智力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三)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盲人、下肢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办理免费乘车卡(证)后,可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到有关单位(部门)查找证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并免收一切费用;依法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免收或减收鉴定费用(减收幅度不低于应承担部分的50%)。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去世后,殡葬事业单位对其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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