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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省政府令第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款除外)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大力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建立各种康复机构。卫生医疗机构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和场所,为残疾人提供优质康复医疗服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站,配备专(兼)职康复指导医生、服务人员和必要的康复器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残联负责,每年在指定康复机构,对一定数量的7岁(含)以下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对纳入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的7-14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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