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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则和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批示意见没有完全落实或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应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七)归档。批示事项办结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承办要求

  第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定办理批示事项的分管领导、具体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重要事项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对急件和事关大局、社会稳定、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批示事项,应随到随办,随时报告办理进度;较为复杂,需要调研,办理周期较长的批示事项,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对领导批示事项,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除密级报告外,一般通过市政府内部办公网络报送。特殊情况需报送纸质报告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主办、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主办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第五章 综 合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编发《济南政务督查》,综合通报批示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政府系统批示事项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日常监控和考评,并不定期组织全市政府系统督查人员,交流经验,研究探讨做好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批示事项办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提高落实率、按期办结率,确保批示事项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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