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意见没有完全落实或批示人对办理结果有新的批示意见的,不应注结,应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七)归档。批示事项办结后,将批示原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承办要求
第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定办理批示事项的分管领导、具体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重要事项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落实。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对急件和事关大局、社会稳定、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批示事项,应随到随办,随时报告办理进度;较为复杂,需要调研,办理周期较长的批示事项,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对领导批示事项,必须按时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格式规范。除密级报告外,一般通过市政府内部办公网络报送。特殊情况需报送纸质报告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的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主办、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主办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解决建议等,书面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
第五章 综 合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编发《济南政务督查》,综合通报批示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政府系统批示事项的督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加强日常监控和考评,并不定期组织全市政府系统督查人员,交流经验,研究探讨做好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批示事项办理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提高落实率、按期办结率,确保批示事项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