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限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交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办理的事项(以下简称批示事项)。
第三条 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市政府领导成员,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府督查室除直接承办有关批示事项外,同时承担批示事项的分办、催办、协调、综合、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办理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日清日结。(二)准确。正确领会批示精神,认真按照批示办理,分办准确。(三)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安全。严格管理批示及相关材料,遵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批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领导同志对上级重要文件、电报的相关批示事项;(二)领导同志对市政府文件和报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相关批示事项;(三)领导同志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联系工作中的相关批示事项;(四)领导同志对各类新闻媒介和刊物上相关批示事项;(五)其他需办理的相关批示事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办理批示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记。将批示和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等进行登记,并注明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办理结果,以备查询和统计。(二)拟办。在认真阅读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等。(三)转办。接到批示事项后,应于当日将分办意见及相关材料转送有关单位办理。除涉密批示事项通过机要途径转办外,一般通过传真或市政府内部办公网络转送,原件留存备查。凡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事项,转办时均附《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通知单》。不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应明确注明。(四)催办。转办后要适时催办。对超过办理时限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催办通知、登门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对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批示人。(五)反馈。各承办单位对批示事项办理结果,以正式文函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查后报送批示领导。
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拟写反馈报告;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名义报告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上报。(六)注结。批示事项办理到以下程度,应当在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环节上注结:不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并已将领导批示转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已向批示人反馈了办理结果,批示人没有进一步办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