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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则和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章 承办要求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重要决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按要求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30天内反馈办理结果;市政府全体会议等全市性、综合性重要会议7天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督查事项根据领导要求办理。
  第八条 报送市政府的书面报告一律用正式文函,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格式要规范,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除密级报告外,一般通过市政府内部办公网络报送。特殊情况报送纸质报告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审签、报送。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过程中遇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须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并按新的期限要求抓紧办理。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明确分管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处室、具体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市政府督查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承办的督查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服务责任,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负有考评责任,通过日常监控、定期总结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通过《济南政务督查》或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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