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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规则和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重要文件决策是指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含与市委、市委办公厅联合行文),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或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或电报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三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由市政府领导成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并及时检查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典型经验,找出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措施,为市政府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市政府领导对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五条 督查工作原则(一)讲求时效。对督查事项须及时立项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拖沓延误。(二)突出重点。围绕市政府每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三)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四)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确保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准备工作。通过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或及时阅读有关文件,明确督查事项的任务,准确把握领导要求和督查重点。(二)立项通知。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登记编号,提出办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办理。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转办时应当明确办理内容和办理时限。(三)督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催办、下发催办通知等形式适时进行催办,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重要督查事项,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通过现场督查、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直接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催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帮助承办单位解决问题,确保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四)督查调研。对重要复杂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查调研手段,通过召开会议、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五)审查报告。承办单位必须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要求的,整理汇总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示,并将领导同志批示意见转承办单位;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六)通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应当不定期将各单位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情况,通过《济南政务督查》或新闻媒体进行通报。(七)立卷归档。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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