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有文物价值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收集利用工作的通知

  1.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对市文化局、规划局告知的有文物价值建筑、包含有文物价值建筑材料与构件建筑进行拆迁前,要书面通知市建委、规划局、文化局,并在市文化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制定的搬迁、拆除方案实施,确保已登记和标示建筑、建筑材料与构件的完整、安全。市文化局对已拆卸的建筑材料与构件逐件登记后,由拆迁人负责将其移送至指定的保管场地。如在建设范围内发现其它未登记和标示的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时,拆迁人也要负责按上述要求做好拆卸、移送工作。2.市文化局负责提供已拆卸的建筑材料与构件的保管场地,做好清理、登记、入库、保管和养护等工作,并将入库的建筑材料与构件清单送市建委、规划局和房管局备案。3.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拆卸、移送、保管和养护所需经费从市财政已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文物保护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保护和利用工作
  (一)有文物价值建筑的保护利用。
  1.市文化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的有文物价值建筑整体搬迁、异地重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文化局要函告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2.有文物价值建筑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后,根据具体情况保护使用:市或区政府承担全部搬迁、重建经费的,负责指定使用人和产权所有人;拆迁人负责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建筑内住户搬迁,政府承担该建筑搬迁、重建经费的,搬迁、重建后建筑产权归市或区政府所有,拆迁人拥有优先租赁权;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标者承担整体搬迁或异地重建的全部经费,拥有该建筑产权,并按规划用途使用,如改变用途需报请市规划局批准。3.有文物价值建筑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后的维修、养护工作由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实施。
  (二)有文物价值建筑材料与构件的保护利用。
  1.收集的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主要用于老城区历史街区、规划保护区内传统建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作。2.有关单位使用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需向市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研究同意后,由市文化局负责提供。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实行有偿使用原则,收费标准由市文化局与使用者参照相同材质物料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3.有关单位使用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材料与构件时,须在施工图中明确标明所使用材料与构件的精确位置和安装方式,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市文化局、规划局送交工程验收资料,由市文化局、规划局建立文物使用情况档案。
  四、工作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