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有文物价值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收集利用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保护我市珍贵的建筑遗产,保存和利用好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根据《
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区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收集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护和收集范围
根据我市历史形成的城市格局和《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2005-2020年)》,确定城区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及其建筑材料与构件保护和收集范围(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收集范围)为:市区二环路围合区域和长清老城区,重点是护城河围合区域和纬一路、胶济铁路及向西延长线、纬十二路、经七路围合区域。市区上述区域以外有文物价值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的保护和收集工作,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拆迁和收集工作
(一)拆迁工作程序。
1.市规划局在办理文物保护收集范围内涉及拆迁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时,要函告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下同)。由市文化局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全面调查,确认有文物价值建筑、包含有文物价值建筑材料与构件的建筑名单并做好登记和标示工作,会同市规划局制定有文物价值建筑整体搬迁、异地重建方案,以及有文物价值建筑材料与构件拆除方案,并函告市建委、市房管局、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拟申请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2.市建委在发布文物保护收集范围内建筑拆迁冻结通告时要函告市规划局、文化局等部门,市文化局要做好文物保护准备工作。3.对有文物价值建筑及建筑材料与构件登记和标示过程中遇有难以处理的特殊情况时,由市建委牵头,召集市规划局、市文化局、辖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拆迁单位或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二)收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