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程序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8〕170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以来,由于其中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规定,与《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相关规定不同,部分区县对此理解不一致。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现就罚款处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罚款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