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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市经委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向企业推广清洁能源;
  2.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有机结合,制定相应的资金支持方案。
  (十)市质监局
  1.加强对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审查工作,严格审查程序,一律不再接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民用、工业承压锅炉的开工告知;
  2.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十一)市市政公用局
  积极推广清洁燃料,提高城市气化率。
  (十二)市民政局
  负责对城镇低保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补贴标准,将补贴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组织实施补贴发放的相关事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00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30日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对《规定》相关条款的知晓度,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本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08年11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9年4月30日
  停止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生产生活锅炉的使用。
  1.停止审批一切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2.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整顿取缔,责令2008年11月1日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处罚;
  3.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环保、工商等部门,对辖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一律改为清洁能源,不能改造的,进行取缔;
  4.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组织本区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对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及以下生产生活锅炉进行清理整顿,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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