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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召开高污染燃料燃烧炉灶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3.按照《规定》要求的时限,分期分批地负责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工业窑炉、生产生活锅炉的改燃、改造、取缔工作;
  4.组织对禁燃对象的改燃改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拒不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加强对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环保局
  1.负责提出全市工业窑炉、锅炉分期分批改燃、改造、取缔名单并督促实施;
  2.严格审批程序,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新装、改装的锅炉、炉灶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3.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组织对禁燃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抽查工作;
  5.负责禁燃取缔工作后续管理监察工作;
  6.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的查处工作;
  7.配合市工商局取缔、吊销违反禁燃规定者的营业执照。
  (三)市工商局
  1.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3.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燃工作。
  (四)市城管局
  结合本局工作职责,配合四区政府、各管委会取缔违反《规定》的路边烧烤、流动饮食摊点及后续管理工作。
  (五)市公安局
  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取缔工作。
  (六)市卫生局
  配合四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呈贡新区管委会做好禁燃范围内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七)市发改委
  1.负责拟订单位、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改燃、改造工作的补贴办法;
  2.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八)市财政局
  负责低保资金的筹集并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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