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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8〕142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
  《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削减滇池流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重点,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4蒸吨/小时(不含4蒸吨/小时)以上锅炉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禁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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