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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昆明名牌产品(含有效期满后被继续评为名牌产品)的企业,由营业执照注册地政府财政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奖励;凡列入昆明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的产品,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给予扶持,可以申请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企业补充完善争创名牌产品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手段和检测手段;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享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名牌奖励政策,对为名牌创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各县(市)区政府应对辖区内名牌战略推进组织实施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工作保障,每年由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推进辖区内名牌战略工作,发展品牌经济。
  第二十二条 昆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相关企业或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昆明名牌产品称号及其标志,禁止擅自使用昆明名牌产品称号,禁止擅自使用与昆明名牌产品标志相类似的图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昆明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有下列情形出现时,由市名推委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的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二)用户(顾客)反映强烈;
  (三)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四)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
  (五)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该产品的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及有关部门在申报昆明名牌产品时,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昆明名牌产品认定资格。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昆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由市名推委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对该企业或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组织提出的昆明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参与昆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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