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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昆明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产品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应具有注册商标;
  (二)企业或组织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或良好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应变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企业或组织应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的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规范)组织生产或提供服务;
  (五)企业或组织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七)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批量生产、经营已满三年;
  (八)产品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位于本行业前列,农产品销售收入、服务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实物或服务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十)产品列为昆明高新技术的,经营满两年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昆明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使用国外商标及含国外商标的联合商标产品;
  (二)注册地址不在昆明市内的企业或组织;
  (三)用户(顾客)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五)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昆明名牌产品主要评价指标为:
  (一)以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评价;
  (二)以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质量评价;
  (三)以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为主要内容的效益评价;
  (四)以新产品产值率、销售规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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