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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昆明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名牌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和服务产品等,下同)是指实物或服务质量达到市内同类产品(或服务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顾客)满意度高的某一产品,或在我市某一特定区域内,基于某一产业集群所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等优势的某一类产品的集体品牌。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环保等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组成的昆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负责确定昆明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范围,并对依本办法进行评价的产品进行最终认定。
  名推委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推委的具体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名推委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昆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坚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实施名牌战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体系,制订完善名牌产品培育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业或组织申报、创建昆明名牌产品,争创云南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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