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为全面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工作,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将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法律依据
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
二、汇算清缴范围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四、汇算清缴申报实行审核鉴证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f2007110号)的规定,本着纳税入自愿的原则,自2008年度起,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需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鉴证,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鉴证资质由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认定,名单将通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hrbtax.gov.cn)向社会公布,供纳税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