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国资〔2009〕3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推进湖南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探索经验,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二○○九年元月六日
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董事会全面负责的原则。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企业;董事会是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就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出资人负责;董事长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2、与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原则。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内部控制、投资决策、财务审计、法律事务、安全生产等其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的业务流程。
3、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原则。省国资委选择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试点(试点工作方案另行印发)。面上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找准自身薄弱环节,明确重点、循序渐进,积极有序地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在探索并建立分业务、分部门的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应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
《规范》)、《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2年内基本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面上企业应按照
《规范》、
《指引》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重点针对重大决策、重要部门和关键业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在3-5年内逐步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