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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处置联营联建资产的,还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副本、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权限内的处置事项以正式文件批复处置单位,并定期报同级财政备案;对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审核,以正式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4、同级财政审批,,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置申请及资产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科)后提出审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下达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办公用地以及资产整体处置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处置资产的实施

  1、资产处置实施。经批准处置的各项资产,在相关机构收回处置前,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负责做好这类资产的登记保管工作。

  经批准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资产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扣除交易成本后上缴同级财政:处置单位凭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交易机构的交割证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其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事项经批准后,由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收回统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市级财政。市财政局资产处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报废资产的批复文件抄送市罚没公物管理中心,作为其收取报废资产的依据。

  2、处置资产的评估。拟处置资产按规定需要评估的,应由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后,报主管领导审定,下达核准批复或予以备案。

  3、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以及交易机构出具的资产交割证明是资产处置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核销资产账目、配置同类资产的审批依据。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或处置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同级级财政的,不得核销相关资产账目,相关业务处(科)不予安排购置同类资产的资金。

  (三)资产处置应注意的事项

  对单位统一处置的资产,要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处置,并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废品库,单独保管,防止与完好资产混淆;

  2、加强对报废资产的局部利用,节约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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