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产的处置管理
(一)资产处置程序及资料
对单位不适用、不需用的各类闲置资产及不能够正常使用的各类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管理部门及时审核,按每件(套)资产填写《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报表》(见附件6,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财政部门两份),并由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然后交财务部门审核,呈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内部应履行以下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
(3)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后,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4)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请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评或由主管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财务、技术、纪检等部门组成的认证小组进行确认签字;
(5)对出售(转让、出让)、置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联营联建资产等的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进行的资产处置,应先进行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结果由单位纪捡部门公示(见附件7)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接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2、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提供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车辆行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拟处置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处置原因和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和宗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