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局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市财发[2008]1417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操作规范》,现予印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操作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便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内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操作,根据《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343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三)本规范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购置计划及审批程序、资产购置与验收管理、资产出库与日常使用管理、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收益管理等。
(四)本规范所指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未设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管理职责明确划定在单位内部某个部门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