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行业批单退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于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保险批单退费冲减保费收入台账》电子版。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批单退费不符合前述第三条所规定内容或未按前述第六条所规定留存材料的,不得冲减营业税计税收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留存批单退费相关资料,《保险批单退费冲减保费收入台账》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假批单退费手段,违法冲减保费收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保险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附件:
  保险批单退费冲减保费收入台账

  填报单位(签章):       所属期间: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批单签单日期

批单号

保单号

投保人名称

批退原因

批减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合   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