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办理权属证书,增强融资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组织企业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将固定资产投资转为固定资产,申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颁发权属证书。支持企业和各类经营者通过动产抵押融资,扩大动产抵押人和抵押物的范围,下放动产抵押登记管辖权,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加快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十四、推行制式契约,规范经济行为。强化契约(合同)、章程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法律约束,组织制订行业和专业的制式契约文本或示范契约文本,扩大契约文本种类和使用范围,树立契约意识,界定权利义务,规范经济行为。制定契约监督管理办法,发挥契约指导和监管职能,打击契约欺诈和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契约纠纷,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五、健全电子网络体系,提高支付结算功能。全面整合和充分利用先进的机具卡具,全面发展特约商户和贷记卡、公务卡、商务卡,培育具有现代消费理念的消费者群体,提高银行卡结算额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建立覆盖全社会基于零售业务和小额消费的电子信用支付结算体系。健全支付结算系统和支票影像系统,发展个人支票和个人信用,相应减少现金流通和结算量,建立覆盖全社会基于结算账户的转账支付结算体系。健全基本账户、结算账户和财政资金账户、公共资金账户体系,改进完善本币和外币联网系统,建立覆盖全社会基于财政税务海关银行国库联网系统的标准化、通用化、现代化电子核算体系。
二十六、发展商事仲裁,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宣传法律知识和仲裁知识,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和依法治理,完善契约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商事争议,营造依法经营和合作共赢的商务环境和法制环境。充分发挥仲裁的特有优势和重要作用,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提供符合国际规则和具有国际水准的法律服务。企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总公司和重要企业可制定格式合同,并向企业、会员和客户推荐,将商事争议提交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解决。
二十七、搞好金融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和技能。坚持新金融、新体制、新成果办学原则,建立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交流机制,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支持保险精算等金融专业发展,创建亚洲商学院和新金融研究中心,促进基金、并购和外汇黄金等研究中心发展,继续提升资本交易杂志水准,培养理论与实务、素质与技能相结合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成为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一流专业、学科和院系,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办讲座、培训和教育,打造为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服务的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
二十八、办好金融展会,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继续办好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和天津市银行业与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等活动,坚持运作市场化、内容高端化、组织常年化、创新系统化,促进投融资各方和中介机构直接沟通和充分交流,实现参与全球资本流动、创建直接融资平台、服务企业健康成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宗旨,创立具有国际水准并符合我国实际的直接投融资会议模式,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支持国际融资服务公司及各类市场主体为金融展会提供服务,建立成熟适用的投融资模式、功能完善的国际投融资服务网和功能健全的场外交易市场。
二十九、打击金融犯罪,建设金融安全区。不断修订完善政策制度措施,强化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全面推进金融法制建设,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置洗钱、非法集资、非法保险营销和非法证券发行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禁擅自发行银行专用卡和擅自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加强金融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专业部门监管水平和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建设金融安全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