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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


  六、搞好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拓展投融资渠道。搞好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落实国家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安排,建成滨海新区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发展模式,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主体,健全多层次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公司加强战略合作,支持各保险企业在津发展,拓展保险资金投融资渠道。提高保险深度和密度,发展大众化和个性化产品,发挥保险业风险补偿职能。扩大保险投资渠道,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功能。全面发展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和政策保险,搞好新产品试点,发挥保险业社会管理职能。

  七、发展证券期货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在天津设立证券总部机构、期货总部机构、二级公司、分支机构和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专营公司,支持天津证券、期货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健全证券、期货机构服务体系,鼓励证券公司经营方式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期货机构规范经营和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搞好期货交割库的相关工作,推进期货交易所在津增设期货交割库,支持期货交割库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以交割库为依托,建立与期货交易品种相关的大型现货商贸市场,形成大宗商品的定价中心、集散中心、物流中心、商贸中心。加快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注重企业上市前后的早期服务和延续服务,及时解决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实现以出让股权融资和增强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持续发展能力的双重目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上市公司数量,扩大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规模。积极推进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试点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支持企业以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

  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扩大直接投融资。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船舶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发展,设立新金融引导基金,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的系列化和高端化发展。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为基金提供投资项目和退出渠道。支持银行和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专业服务。在政策制度、基金品种、融资渠道、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先行先试,建立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服务体系,促进基金业发展为新金融产业。

  九、发展租赁业,建立资产轻量化发展模式。支持在天津设立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研究制定或争取试行租赁信用保险制度,规范租赁物权属的租赁登记制度,解决租赁业务纳税问题的税收政策,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境外借款等便利融资的配套政策,为开展国际租赁业务而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与母行并表以扩大单一承租人融资规模的制度,企业资产轻量化的财务管理方式等政策制度措施,促进租赁业发展,建立资产轻量化发展模式。培育租赁业务市场、企业租赁融资市场和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积极推动信租合作、财租合作、银租合作,拓展多渠道、低成本融资;鼓励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让、联合租赁等方面创新,提高租赁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支持租赁公司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在政府采购中引入租赁机制。

  十、发展票据业,提高贴现业务比重。支持银行发展贴现、再贴现业务,支持银行设立票据专营机构发展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发挥交易中介职能,提高市场效率和贴现业务比重。建立区域性票据市场交易系统,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交易量和交易规则等信息,促进信息交流和票据交易。支持企业办理贴现业务,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制定转贴现规范,推广使用银行票据转贴现交易统一合同文本,简化贴现业务手续,降低办理贴现业务的门槛,规范票据交易行为,提高票据的流动性;优化票据业务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对客户支付结算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开展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建立无理拒付、拖延支付承兑汇票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戒力度;银行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承兑汇票给予信用支持,创新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实现银企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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