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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管理维护要求: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对其所属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沿河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不得漏污和擅自排水。

  (三)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根据本行业养护维修文明作业标准进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其他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其所属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他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第八条 河道水体循环要求:

  (一)由市水利局、市排水管理处采取相应换水调度措施,保证河道水质、水位达到要求。

  (二)防汛期间各管理责任单位和沿河排水单位必须服从防汛市区分部统一调度。河道需向海河排水时,由市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确保市区防汛安全。

  汛期降雨期间,为保证市区排水需要,加强河道换水。

  第九条 在河道防护范围(河两岸各10米)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施工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闸涵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他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设施、维护沿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爱护河道、保护河道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在保护河道设施、维护沿河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列禁止行为规定的,各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市建委负责对河道整治范围内各类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防汛排水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市市容委负责对河道整治范围内各类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河道水体循环、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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