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沿河护栏、河面漂浮物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河道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护坡、堤防、换水设施、沿河市政排水设施、市政桥梁及观景台的管理,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和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水质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电力公司负责;
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条 管理标准:
(一)水位标准:为保持河道景观效果,河道水位在非汛期应控制在大沽高程2.0至2.2米;防汛期间河道水位应控制在大沽高程1.8米以下。
(二)水质标准(非汛期):按照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CB3838-2002)的V类水质标准监测管理。
(三)园林绿化标准: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四)交通管理标准:沿河道路禁止违反规定停放各类车辆。由市公安交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交通管理。
(五)沿河两侧各类建筑外檐每5年粉刷一次。
(六)沿河两侧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要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七)沿河两侧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河面无漂浮物,环卫设施齐全。
第六条 在河道及两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乱倒,堆物堆料,弃置渣土、垃圾污物,倾倒积雪,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等;
(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爆破、打桩、设障,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等;
(四)设置招牌、广告牌;
(五)损坏和擅自拆动沿河各类公共设施,擅自取水或启闭河道上的排水闸门等;
(六)在河道内嬉水、游泳、捕捞、洗刷物品等;
(七)开设门脸,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