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河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
(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
(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
(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
(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
(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
(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
(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
(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三元村闸桥;
(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
(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外环线;
(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
(十二)纪庄子排水河--纪庄子污水厂出水口至外环线;
(十三)中心城区范围内治理改造后的其他排水河道。
第四条 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