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闽财农[2007]11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将《2007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7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必须具有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民合作社章程。
(二)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三)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信息等服务。
(二)组织标准化生产。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
(四)开展品牌培育、市场营销等活动。
(五)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农产品新品种和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等。
(七)水利设施的维护。
三、项目申报数量、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对申请上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填列《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文本中的“项目评审论证表”必须填写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对无评审结果和专家签字的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按照评审结果,对申请上报的项目进行排序,以正式文件并附标准文本、协会章程、会员名单、工商或民政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和2006年度会计报表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式5份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