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简化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优化台资企业服务措施
(一)实施优先服务。通过台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采取优先咨询、优先指导、优先提醒、优先受理、优先办结等服务措施,为台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提供政策咨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各项优先、快速服务。
(二)实施预约服务。深入开展预约申请活动,根据台资企业的预约需要,指定专人为企业提供延时、提前专项指导等人性化服务。
(三)实施首办负责。由第一个接待台资企业登记申请的注册官,对企业该登记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全程负责到底。
(四)实施重大项目个案授权登记指导服务。对涉及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台商投资重大项目企业,应按照尽可能方便企业的原则,积极引导企业申请个案授权登记,指导企业做好个案授权登记申请材料上报工作,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后,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便台商大项目大企业在闽投产落地。
(五)实施重大项目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辖区内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柱台资企业和重点台资项目,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事务代理,负责全程无偿代理企业登记事务。
(六)实施台资企业集中区域上门集中年检服务。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深入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开展台资企业上门现场集中年检活动,为通过网上预审的台资企业现场核对书式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加盖年检印戳,切实为台资企业提供更为周到、优质的年检服务。
(七)实施重点台资企业跟踪服务。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应将辖区内上规模、有发展潜力和需要扶持帮助的台资企业作为重点跟踪服务对象,指定人员包干挂钩和跟踪服务,定期上门走访,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当好企业发展的参谋,把服务延伸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实现服务功能的最大化。
(八)实施台资企业联络员制度。充分利用日常变更、年检等工作,由台资企业中选定联络员,建立健全台资企业联络员通讯录,密切登记机关与台资企业联系,登记机关通过利用外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软件向联络员发放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台资企业发布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及时提醒提示办理登记年检事务,及时提醒企业依法、守法、安全经营;台资企业通过联络员向登记机关申请预约等个性化服务和帮助,构筑登记机关与台资企业新型的互动联系机制,促进我省台资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化台资企业服务方式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