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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五)放宽台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六)放宽台资企业境内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公民与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七)放宽台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条件。支持台资企业以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形式设立研发中心,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八)允许台资企业委托出资。台资企业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确认的委托书,可视为投资方的自有资金出资。
  (九)放宽台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条件。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规定按期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台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十)免予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手续。台资企业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其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允许企业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支持台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且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十二)支持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综合商社”、“策划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十三)放宽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服务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台资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支持台商投资设立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业企业,并允许其经营范围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用语。
  (十四)简化台商投资连锁经营门店登记程序。台资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具有外资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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