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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08〕596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漳浦县、龙海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完善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建立更为优质、更为规范、更为高效的台资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充分发挥优惠政策措施效应,更好地服务台资企业发展,省工商局对现有服务台商来闽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完善,形成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已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一局多点、远程核准”的试点单位,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外资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从更高层面、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进一步优化服务功能,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空间,持续提升服务台商投资企业水平,进一步吸引台商来闽投资,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指导意见(二)
--服务台资企业登记注册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用足用好台资准入优惠政策
  (一)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允许其凭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其凭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其在闽投资项目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和认证。
  (二)降低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三)放宽台资企业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条件。台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企业名称。
  (四)降低台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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