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第四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 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六条 银行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七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八条 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福建省工商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向各级工商局征询借款人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配合。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民事、行政纠纷的,不得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对以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经福建省工商局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银行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应该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经多次催收仍逾期不归还贷款时,银行可依法取得对质押商标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