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标〔2008〕467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进出口银行福州代表处,各国有商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集友银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精神,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工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缓解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或企业主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