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A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类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区性会议的主办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A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如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出席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天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A类会议材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印发,B类、C类会议材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印发。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假。A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A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助。
第十八条 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类会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B类、C类会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